加盟商需支付什么费用 |
根据国家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第十四条特许企业收费标准规定,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借鉴国外、国内优秀连锁服务企业收费标准确定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加盟费
2、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商标使用费
3、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权益保证金
4、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网络运营服务管理费
5、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广告宣传费
|
(一)、 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加盟费: |
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俗称门槛费。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根据全国省市城市规划等级,确定收取不同的加盟费, 此特许加盟费为一次性交纳不退不返,在合同有效期内及续约期内加盟商均不需再次交纳。 具体标准如下:
1、省会及直辖市连锁店加盟费 3 万元,总店资格加盟费 5 万元。
2、中等发达城市连锁店加盟费 2 万元,总店资格加盟费 3 万元。
3、县级城市连锁店加盟费 1 万元,总店资格加盟费 1.5 万元。
连锁店加盟费:是指加盟商在该城市区域单店加盟(一个营业执照,不含分支机构)收取的费用,如加盟商在该城市其他区域(或其他城市)另外开办好月嫂连锁服务店(或在原工商经营执照下设分支机构),需再次支付加盟费。根据连锁企业运营特征和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经营理念,为保持团队整体作战能力,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加盟商(原行业优势、资本投入能力、学历年龄性别等综合素质)各种能量,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不鼓励加盟商在同一城市开办多家好月嫂连锁服务店,总部鼓励加盟商选择在不同城市开办多家好月嫂连锁服务店,并给予该加盟商其他城市好月嫂连锁服务店加盟费八折优惠支持。
总店资格加盟费:根据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经营管理原则,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 实行三级垂直管理制度。即:全国总部→城市总店→城市连锁服务特许店。为便于管理,完善服务职能,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在每个城市设有一家好月嫂连锁服务总店,俗称旗舰店。城市总店同全国总部一样,在完善管理职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发挥服务职能,城市总店 代表好月嫂总部对外发布该城市区域好月嫂企业官方立场,承接公共团体社会往来关系。根据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管理运行规则规定,总部根据该城市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店开办数量下拨一定份额的加盟费( 30 %— 15 %)和管理费( 50 %— 30 %),用于城市总店建设。城市总店资格的确定工作由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完成。 |
(二)、 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商标使用费 |
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根据全国省市城市规划等级,确定按一定的标准收取不同城市的 好月嫂连锁服务店的 商标使用费 ,具体标准如下:
1、省会及直辖市连锁店 商标使用费 500 元 / 月
2、中等发达城市连锁店 商标使用费 300 元 / 月
3、县级城市连锁店 商标使用费 100 元 / 月
目前,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为支持连锁店发展,鼓励加盟商投资、降低风险系数,给予加盟商免收第一年商标使用管理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加盟商第一年商标使用管理费,用于支付连锁店广告宣传费用投入。 商标使用管理费以月为单位,以年度统一收取的原则进行。 |
( 三 ) 、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权益保证金 |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确定按 1 万元 / 店的标准收取 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权益保证金。
目前,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为支持连锁店发展,鼓励加盟商投资、降低风险系数,给予加盟商签约期及第一年暂缓收取 权益保证金 的优惠政策,用于加盟商投资。连锁店经营一年后, 权益保证金根据连锁店及区域市场运作情况由总部确定收取。 |
(四)、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网络运营服务管理费
|
为有效加强管理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强大的社会时效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总部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好月嫂服务品牌服务网站 — 中华好月嫂连锁服务网 www.haoyuesao.com 中华好月嫂连锁服务网网站主要功能是向社会、网民阐述提供好月嫂企业官方立场、提供好月嫂经营理念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机构,传递同行业及国家、社会政策指向和新闻动态。同时,中华好月嫂连锁服务网为方便广大客户需求,更及时有效地宣传地方区域好月嫂服务职能,在网站上开辟了服务区域网页,为区域好月嫂及每个好月嫂连锁服务店设置了 3-5 网页,加载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店内外工作场景展示,促销及重大活动宣传,荣誉及服务人员展示和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店地址、经理、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服务查阅。在此基础上,总部将适当提升中华好月嫂连锁服务网网站整体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地方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网站,地方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网站将链接中华好月嫂连锁服务网网站,形成好月嫂服务品牌全国总网站为主,地方区域好月嫂服务网站为辅的互补机制。互联网的运营管理需特殊专业人才完成,为地方网站产生的相关费用应该由连锁体系成员单位共同支付,故产生 网络运营服务管理费 1000 元 / 店 / 年。 |
(五)、连锁服务店特许经营 — 广告宣传费 |
好月嫂(中华)连锁服务体系是一个正在发展,蓬勃向上的团队。总部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打造好月嫂服务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地方区域好月嫂连锁服务店在本城市区域进行的广告投入主要在于宣传其服务职能,这部分费用由该连锁店自身承担。总部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和区域总店在本城市开展的品牌宣传、公关事务、社会活动等重大事宜产生的费用, 应该由连锁体系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故产生广告宣传费 1000 元 / 店 / 年。 |
附: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 |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